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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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806117(反動極權確認書賣港 侵犯港政剝奪政民權  匪首梁振英遣禍無窮 民權基本法有序可彰)遣確認書免賣港禍政  民監署強調立即取消
民監署證與選舉管理委員會(吳素心)助理在11日下午四時交談有關確認書事宜共識以法律興訟。但據事實在當時梁振英私與國賊 以監權濫法的方式,樹立(確認書)侵犯基本法和政制制度成事實;就法治的香港政府、豈能如此放棄(一國兩制的準則和港人治港)事實權力,成賣港行為徹底展開;但在何無(法律基礎的非法行為)豈能久立雄風,騎劫(基本法和本地法)及自然現象的民責常理(義務監督港府行政合法理政責任)公德積極。就這種野蠻荒謬的賣港匪黑幫勢力豈能代代相傳嗎?民監署證此是梁振英賣港罪行遺禍,不得再續必須立即制止及追究罪行責任。民監署要求港府三權主宰,必須以職責的承擔,對此惡行實施追究責任和嚴禁再患禍行。另敬告馮驊,別再以荒唐意識惡行刁習殺戮於形式及感覺的無稽思想魔論;侵犯法治 剝奪政權 毀滅政制,此罪行馮驊必須承擔一切罪過。遞刀者梁振英,殺人者馮驊,(確認書罪行)就是侵犯民權政策鐵證。民監署倡:梁振英、馮驊對此罪行,必須以司法及行政上坦誠承擔事實責任受有關懲處!
寄件者:eacenq@reo.gov.hk  收件者:okhk999@gmail.com日期:2018年6月8日下午6:00主旨:二零一八年立法會補選 (Case No.: L/M 58)黃先生:  選舉管理委員會就你提出的事宜作出了跟進/回應,有關內容請參閱電郵附加的文件。  (附加檔案為PDF格式。如你的電腦未安裝Acrobat Reader,請先下載及安裝  Acrobat Reader   (http://www.adobe.com/prodindex/acrobat/readstep.html)來開啟及檢視文件。) 選舉管理委員會(吳素心 代行)  管會要求參選人簽妥確認書具法律依據  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主席馮驊法官今日(七月十九日)下午應要求與多名立法會議員會面,重申《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這是現行法例的規定,過去多年的立法會選舉一直有此要求。  馮驊法官說:「選管會留意到社會上有言論或提議偏離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規定下香港的憲制地位,亦有社會人士關注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規例)第16條,提名是否有效,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如對參選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要求有所懷疑,選舉主任可根據規例第10條或第11條,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令其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另外,選管會亦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和第5條,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立法會選舉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的。  為了確保提名程序能夠依法完成,選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一方面可以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順利執行提名程序,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是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另一方面,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包括上述條文。  馮驊法官强調:「提供確認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這個措施完全是基於法律和程序上的考慮,藉此確保提名程序可以順利依法完成。我呼籲所有參選人填妥確認書交回選舉主任,以便選舉主任可以按法例順利完成有關提名程序。」  如參選人沒有遞交確認書,選舉主任有權根據上述規例,向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就法定提名程序是否妥為完成的問題,選舉主任在有需要時可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採取適當行動以確定有關參選人的提名符合法例要求。如前所述,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管會就選舉主任所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定職權,亦一向沒有角色,只是協助選舉主任履行其法定職權。  選管會是一個獨立和法定組織,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負責監督立法會選舉依法進行。選管會會一如以往,致力確保立法會選舉是公開、誠實和公平地進行。完2016年7月19日(星期二)香港時間18時45分
2018年6月11日下午5:52梁天琦判刑前撰文 嘆窮一生不夠報答父母【on.cc東網專訊】本土民主前線前成員梁天琦,因參與前年農曆新年旺角暴亂被判囚6年。梁天琦的社交網站專頁今午(11日)發貼,上載梁於判刑前寫下的文章,他稱近年的風波,讓他重新學會很多寫在紙上的道理,認為就算窮此一生都不夠報答父母親的恩情,而如果他能夠吸取今日的教訓,繼續為下一代的未來而奮鬥,相信父母也會為之而高興。  梁天琦續指,追尋民主、自由的香港是驅使他參與政治的原因,而來到今日他已不再奢求他人認同,只望有基本的理解,明白一個無法彰顯民意的政治制度會累積多少民憤,而一個失敗的政制改革又會掀起多少政治風波。他指,此刻再談民主或政制改革,也許有點陳腔濫調,又有如癡人說夢話,他不否定香港民主進程節節敗退的殘酷事實,只是覺得在最壞的時代,人的責任應更為重要。  他認為,即使同以改變社會為己任,社會運動的參與者亦會因為各事的緩急輕重而有所分歧,甚或是分裂,故在實現民主前必須先實踐民主,理解各種分歧,珍惜彼此的差異,並以此為凝聚更大力量的契機,只有獨裁才容不下其他的聲音。

2018/6/11-11:30【梁天琦囚6年】彭定康:公安條例被政治利用 重判民主派及社運人士  因涉 2016 年年初一旺角騷亂,暴動罪成的三名被告今日判刑,前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判囚6年、盧建民囚7年,已認罪的黃家駒囚3年6個月。前港督彭定康在聲明中,批評暴動罪所涉及的《公安條例》,立法條文含糊不清,定義或被濫用,不符合聯合國的人權標準,「令人失望的是,(公安條例)現時被政治利用,用於重判民主派和其他社運人士。」  早前被拒入境香港的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副主席羅哲斯組成的Hong Kong Watch發表聲明回應,梁天琦等人的判刑,引述了彭定康在內的英國政壇人士的回應。  彭定康任內曾改革了「公安條例」以符合國際標準,但1997年後,遭臨時立法會推翻了改革。彭定康在聲明中指出,曾試圖在90年代改革《公安條例》,因為立法中含糊不清的定義可能會被濫用,並且不符合聯合國的人權標準。事實上,聯合國一再曾批評,公安條例可用於過度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保障的權利。  曾於米洛舍维奇屠殺罪行案擔任主控官的御用大律師 Geoffrey Nice認為,判決極端刑罰被用作威懾其他人。 Geoffrey Nice提到,在2017年曾與梁天琦見面,形容他思維清晰、溫柔、善於交際、「他顯然是一個有天賦的年輕人,若遇上機會,可展示巨大潛力。很難相信梁天琦的行為,會令他被判囚數年。」  Geoffrey Nice認為,今天的判決顯然被威懾其他抗議,批評刑期不合理,認為將有政治上麻煩的年青年人判監,只會適得其後。  保守黨人權委員會主席Friona Bruce,認為梁的判刑不是獨立事件,而是香港政府威嚇民主運動、以及削減言論自由的眾多例子之一。她指出,令人震驚的是,自2014年雨傘運動以來,三分之一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和一百多名抗議者已經被政府起訴,「這是一場令人無法接受的鎮壓行動,對民主運動產生了令人不寒而栗的影響,迫使人們進入自我審查和沉默反對。」12/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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