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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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3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802041(可憐香港政府成偽政 為特首公開私己享樂窩  港民不得等閑賣港匪 佈滿政壇禍港政務至極)極權禍港侵襲法治精神  違法法官公堂蔽弄是非
行政失職非同小可。港政有難共同承擔。港民職責衛港政權。公共義務守護基本法不被極權侵犯破壞及毀滅。國賊當道、極權橫行、政賊賣港,此非可忍行為。就民監署有關所在責任,豈可視若無睹嗎?政府公職五大責任必須承擔!第一責任:守護港府政權及地位。第二責任:堅持法治精神和政制規矩。第三責任:民權民利民生民安民居民康必須重視。第四責任:黑幫勢力違法亂紀互相包庇必須抵制。第五責任:極權壓境及境外勢力在港非法執法需要及時驅趕離境至嚴肅抗拒暴行。此五述責任就目前特區偽政當前真正所犯的事實罪行。可惜在行政上完全腐敗效應,立法會、律政司、法院、警務署、法律援助署、申訴專員公署、廉政公署無不對行政犯法作出完全包庇及保護。所以就民監署職責範圍工作不得不嚴謹聲討追責;特別是違法法官更為重視。
2018/2/14-0:02立場訊 政府表面勝訴 判詞卻暴露了 DQ 周庭有法不依  今天的判決表面上是政府勝訴,但判詞卻暴露了特區政府在最近DQ香港眾志周庭參選資格一事上,公然有法不依的嚴重問題,明顯地是政治凌駕法律。  判詞清楚指出 (http://bit.ly/2Hbzr5D; 見第80及101段),選舉主任即使認為有強而有力的客觀證據證明參選人並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但基於公平原則及程序公義,選舉主任需要先給予參選人合理的機會去回應選舉主任的質疑,而選舉主任在最後決定是否有足夠清晰明確及令人信服的客觀證據證明參選人並不真誠擁護《基本法》前,應先考慮參選人的回覆。  更重要的是,區慶祥法官在判詞第80段指出,這項無庸置疑的程序公義要求,當時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並無異議。(“Needless to say (and Mr Yu [Senior Counsel representing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has not sought to submit otherwise), fairness requires that generally the Returning Officer should give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the candidate to respond to any materials that the Returning Officer says are contrary to an intention to carry out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Declaration. The Returning Officer should then take into account those responses before determining whether there are such cogent, clear and compelling materials to show objectively that the nominee plainly does not have the requisite intention despite the signed Declaration.”)  簡單來說,判詞顯示在去年5月時,律政司對有關法律要求的理解及立場是選舉主任必須先給予參選人合理解釋才作DQ的決定,而當時選舉主任亦有按這法律要求給予陳浩天機會回應,只是當時陳浩天選擇不作回應。特別要注意的是,即使陳浩天已經在參選時清晰地公開表示他的政綱是要鼓吹港獨及廢除《基本法》,當時選舉主任還是按這基本程序公義的法律要求給予陳浩天機會解釋。但周庭在參選時從沒有發表過任何支持或鼓吹港獨的言論,選舉主任為甚麼卻可以單從她所屬的組織有提及過民主自決的綱領,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選擇不給予周庭任何解釋機會便直接取消她的參選資格?  明顯地,在DQ周庭這件事上,選舉主任是沒有按要律政司及特區政所理解及認同的法律要求行事,公然有法不依。  當律政司及特區政府自己所認知的法律是要求選舉主任遵守程序公義,在決定取消參選人資格前必須給予她合理機會去解釋,為何現在卻不按照自己所認知的法律行事? 讓政治凌駕法律,是絕對不能接受。  我認為律政司必須儘快公開解釋,究竟在DQ周庭這件事上,律政司給予選舉主任的法律意見,有否要求選舉主任先給予周庭合理機會回應選舉主任的質疑? 若是沒有,原因為何? 若是有的話,當選舉主任公然違反法律作決定時,為何特區政府及律政司可以公開表示是支持及尊重選舉主任的決定?  原刊於作者Facebook 
特刊【記者遭警員襲擊 投訴兩年仍無結果】  《明報》記者於2016年初旺角衝突採訪期間遭警員襲擊,報案及被轉介投訴警察課後,至今兩年仍未有調查結果。本會今日再發公開信予警務處長及監警會主席,促請盡快跟進事件。  相關新聞:goo.gl/7Eo1Dd  -----  【致警務處長的公開信:記者遇襲 投訴兩年仍無結果 要求盡速完成調查】  警務處長盧偉聰先生:  明報職工協會曾分別於2016年2月11日及12月5日致函 閣下,就2月9日凌晨一名時任《明報》記者,在旺角採訪大衝突事件時,被一群警員襲擊致頭破血流事件,表達本會的關注及憤怒。  處長閣下上任時曾表明,尊重新聞自由,並稱任何人受襲或遭遇不公平對待,警方都會全力調查。  不過,《明報》記者遇襲事件發生已超過2年,受襲記者事後即到警署報案,其後獲轉介到投訴警察課跟進,但警方自2016年3月安排受襲記者錄取口供後,而當事人僅獲告知,案件仍在調查中,對於警方會否進行紀律處理或起訴涉嫌違法者等,當事人一概不知情。本會在2016年12月即事發達300日,曾到警察總部遞信,以表達對調查速度緩慢的不滿。

據本會所知,事發時《明報》記者正在雙層巴士上層作高位拍攝,身上掛有記者證,由於有警員要求離開,他在表明身分後便按指示步出巴士,但他走到巴士門口時,被多名手持長盾的警員壓到地上,然後遭腳踢及警棍毆打,以致身體多處受傷,其中後腦受 損流血,需入院縫針。  本會認為,為保障當事人利益及案件的公平性,警方應盡速處理案件,按理在當日涉及調查及起訴要求更高的刑事個案,也已陸續完成審訊,但涉及採訪記者遇襲的個案,至今屆2年卻一直未見結果。本會對上述情況表示極度失望,期望盧處長可以承諾不會因案件涉及警務人員而偏頗護短,並督促警方人員秉公辦理。本會要求,如調查證實警員襲擊採訪中的記者,警方應向相關人員作紀律處分,並向受襲記者道歉,以確保同類事件不會再發生。  貴處有任何回覆,可發電郵至mpsachaiwan@gmail.com,或與本會主席曾錦雯聯絡。懇請示覆。  順祝  鈞安!  明報職工協會  2018年2月13日 ------【致監警會主席的公開信】  致監警會主席郭琳廣先生: 在2016年2月9日,時任《明報》記者在採訪旺角大衝突期間,遭警務人員襲擊,並作有關投訴 (投訴警察課檔案編號:K16000211)。  本會曾兩度致函主席(2015年12月5日及2017年3月3日),冀監警會向警方跟進調查進展緩慢的原因。惟事發至今已屆兩年,在旺角大衝突中按理涉及更高調查及起訴要求的刑事個案,也已陸續完成審訊,但涉及採訪記者遇襲的投訴,卻一直未見結果。  本會希望向 貴會了解案件的調查進展,警方調查是否已完結。如否, 貴會會否跟進調查進度緩慢的情况,以確保警方就此案秉公辦理。  如有任何查詢,可發電郵至mpsachaiwan@gmail.com, 或與本會主席曾錦雯聯絡。懇請示覆。  順祝  鈞安!  明報職工協會  2018年2月13日14/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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