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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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8日 星期一

802民監署檔案1904052(食港俸祿需責職守 民聲洶湧別當兒戲  禍港罪官港人應誅 出賣香港天地不容)民不聊生都因暴政  安居樂業官為民子
德治天下官民親一家,惡法橫行官暴民反揭竿起義!
2019/4/8-12:57立場訊:全體法律界選委發聲明 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  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容許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到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司法管轄區,全體法律界選委發聲明,促請保安局撤回草案,認為草案一旦通過,會嚴重損害國際社會對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的信心。  參與聯署聲明的全體 30 名法律界選委,包括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前主席陳景生、梁家傑,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等,聲明指現時香港引渡安排排除中國大陸,是二十多年前立法會通過《逃犯條例》的刻意決定,不是政府所指的「漏洞」,原因是對中國的人權保障、法治水平及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極為憂慮。政府建議修例,但未能指出自 1997 年起,中國取法情況有何改變,「以支持背離當年立法機關刻意排除中國內地的決定」。  聲明又質疑,目前草案建議,權予由行政長官一人,發出證明書以展開移交安排,容許行政長官繞過立法會,自行決定移交實質細節,「此舉變相除去現時立法機關對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重要監察功能」。  聲明又質疑草案建議的移交安排,不能提供足夠保障,因為法庭要頒布拘押令只須表面證據成立﹐法定門檻其實非常低,法庭在覆核和拒絕移交申請的角色相當有限。雖然政府宣稱,被移交人士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保釋或司法覆核。但這說法有誤導之嫌,因為這些程序保障,與被移交人士移交後是否能獲得足夠保障根本不相干。  法律界選委認為,政府明顯有比修例更合適的方法來處理台灣殺人案,例如修改《逃犯條例》,容許香港與台灣商討以個案方式移交,並與台灣簽署諒解備忘錄,一次性移交疑犯,或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賦予香港法庭審理疑犯和受害人都是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境外殺人案。  他們又指出,台灣立法院 3 月 一致通過議案,要求台灣行政院與香港政府協商,只適用台港的雙邊引渡協議,議案特別提及草案通過後,身處香港的台灣人會面對被移交至大陸審訊的風險,可見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只需與台灣訂立移交安排,絕對無需要修例,將中國大陸納入引渡法律。
2019年4月8日上午12:48眾新聞;引渡修例 吳靄儀提4大關鍵問題政府避答  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社會爭議,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昨日出席記協論壇時,提出4個政府一直不肯正面回答的關鍵問題:
香港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與浸大新聞系「新聞與社會研究所」昨日合辦論壇,討論修訂《逃犯條例》對新聞界的影響。自由黨立法會議員鍾國斌、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吳靄儀、資深傳媒人程翔、資深中國組記者胡力漢擔任主講嘉賓。  吳靄儀提出的四大問題:  問題一:在移交逃犯的問題上,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公平審訊:要確保提出引渡的地方有公平審訊,才可移交疑犯。特首林鄭月娥上周三在立法會接受質詢時,拒絕評價內地的司法制度,想問特首,那是否代表內地有否公平審訊,不在你的考慮之列?即是林鄭不願意擔保,疑犯所移送的國家是有公平審訊?
問題二:政府多次提到有香港法庭把關,但大律師公會曾解釋,法庭的權力只限於審視該移交個案是否符合條例中的要求。想問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移交逃犯的條例中,哪條保障疑犯只會移交至有公平審訊的地方?條例中何處指出,法庭可基於該國家未能保證有公平審訊,可拒絕移交?
問題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表示,把關絕非特首一人最終「話晒事」,法庭可先審視文件及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後,才決定是否作引渡命令。如果鄭若驊並非出於不知道刑事法律審訊情況的話,就是誤導公眾,因為法庭只能憑引渡請求地所發出的支持文件為基礎,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至於證據是否可靠及可信,並不是法庭的角色可處理。請問鄭若驊司長,為何會告訴我們法庭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不是單看文件,而是可以好像審訊一樣的做法?
大律師公會提出過一宗案例,當時與香港有引渡協議的荷蘭要求引渡一名疑犯,疑犯律師指,荷蘭一方提供的證供沒有經過發誓,為不可靠及不可信。法官夏正民駁回,指法庭在此階段,判斷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只憑對方呈交的文件是否得到確認,及能否呈堂,香港法庭的角色並非審理案件。

問題四:有關台灣兇殺案,想問政府,假如通過修例後,台灣是根據甚麼程序及步驟,向香港提出引渡疑犯?局長李家超說所有引渡要求,均要由中國部級去提出,那台灣要求引渡疑犯,是否也要由中國部級決定?如果是這樣,台灣能否做到?08/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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