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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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904053(為官之道能力無量 德政可行偽政可禍難當  為民之責監督行政 理所當然果敢承擔義務)追究罪行公民職責  履公義港府官民同
喪鐘嗚亡國始,香港公投成金融國發起,令全世界公開支持!
引用悲文:【九子罪成】台灣陸委會;突顯「一國兩制」危險本質「中共」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佔中九子案」全部九名被告均被判有最少一條罪名成立,台灣陸委會今晚表示,「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中共侵犯香港人權,突顯「一國兩制」危險本質,港人與國際社會也因此對 一國兩制」信心下降。  對罪成感遺憾  台灣中央社引述大陸委員會書面聲明表示, 占領中環行動」是香港民眾爭取民主普選的和平抗議行動,政府對佔中人士遭控的罪名成立感到遺憾。   陸委會強調,以國家強權 法制武器侵犯天賦人權的政府,非但無法獲得民心的敬重,更突顯「一國兩制 的危險本質。  陸委會指出,「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香港移交中國大陸21年來,中共不斷侵蝕香港政治、自由、人權及法治,是港人及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信心下降的主因。 應省思何以港人甘冒風險爭民主  陸委會認為,相關方面應深切省思,何以香港民眾甘冒被判刑風險,仍要上街爭取民主;一再以強權壓制人民冀求的執政者,才是造成「一國兩制」污名化的主犯   陸委會表示,台灣與國際社會相同,均長期高度關注香港情勢。執政者應以正面、包容的態度,回應港人對民主、自由的期許;有關方面也應信守基本法對香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確實尊重人民和平表達意見的權利。
法援署勞佩玲律師「偽造法律 包庇法律 虛報法律 濫用法律 抗拒法律 逃避法律 腐化法律 欺騙法律」公閘(行政失職造成司法失調引發禍政罪行」民監署追究責任(有關法援條例第九十一章A十一條)誰來承擔責任?誰來追究?
致終院首席法官馬首立啟
民監署晉:今早就徐先生電話述就該案屬律政司的責任,但據民監署所釋、乃所有行政所能的公有互相監督共同責任,涉港府官、民應有義務的可行職責。所以形成獨裁暴政制度行為亂象橫生不斷出現因此禍及行政形成集體失職原因,並非個別機構固有本能就形成的偽政權。終院的見解有所失職行為,理由是最高可能制止暴政的主要機關,再不敢依法追究行政違法亂紀責任暴政事實控制
並非貴院:「終審法院已收到你的電郵。如有需要,我們會盡快作出回覆。」的需要,是民監署職責工作上的需要;原因是(民間監察政府責任制實事署)責無旁貸及難辭其咎的千斤擔子必須履行職責而果敢承擔,若行政無能民監署必需有能力作自承擔可行責任,此乃自然常理非一派胡言而戲弄成自欺應有的本份職責
政存在:並非可怕,也非沒有源頭而發生的。所以就形成宇宙的原理存在(冬至與夏至)之分的天然常理了!這個天然常識就在今日香港特首賣港求榮的危機出現。香港回歸廿一年不絕不斷地發生,而且越來越嚴重越危機。佔領民運出現抵抗京政禍港的八三一偽政統治行為,至今步步緊逼成不可收拾賣港潮流波波洶湧的時候了!就是形成天然常理的(冬至與夏至終極)轉變階段。
需要承擔:責任是無形無影的良心和道德構成口頭承擔,而且可隱可現而可是可非的有道與無道直接形成。人與畜相應行為及第可喻、可預、可行的有識與無識顯示人道與畜道明顯界限。因此就形成官賊同道(官就是賊、賊也是官)的知法犯法,至執法違法的惡行橫行霸道戲弄朝綱。此致 09/04/2019
民監署代表(黃桂呈)代行  
致法援署洪德貞署長啟
關於貴函「ladinfo@lad.gov.hk  2019年4月4日 下午3:57 (5 天前)  寄給 我  黃先生:   你本月二日給本署的電郵收悉。法律援助署署長 (洪德貞 代行)」以沒有下文、否作認收了事?或如何處理作出指示於明確如何?貴署處理能力民監署沒有評論,但可行的職責必須承擔。事實案情發生有關責任在法援署職員身上,不可能貴署不敢認賬,如此行政是行不通的。今日香港淪陷都因有這樣的行政失職造成的,此乃眾所周知的事實!望貴署面對事實理政於實事求是,別出賣自己的職責,也別違法亂紀形成公開破壞政制和法治,令香港文明法治之都的名譽何處擱置?。
「請法援署給(民監署)作個符合事實和職責的合理回覆。」
此致09/04/2019  民監署代表(黃桂呈)代行
致政制事務局張煒倩局長啟
據證事實: 黃桂呈君: 你於4月8日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電郵收悉,惟有關內容並非本局職能範圍以內。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張煒倩   代行) 涉案內容「偽造法律、包庇法律、虛報法律、濫用法律、抗拒法律、逃避法律、腐化法律、欺騙法律」公開「行政失職造成司法失調引發禍政罪行」民監署追究責任(有關法援條例第九十一章A十一條)、紅字文章內容所含均足有關政制責任何來無關?政制和制度都由法律引起的,難道稱貴局並非職能所在責任嗎?
牽涉責任:九個部門息息相關,此乃政制與法律磨合的失調造成。也是政制受法律監督的責任,不但政制紛亂是貴局專項責任外、更(侵犯法律條例)應承擔可行的責任?難道如此簡單(政、法、管)三結合在行政上必需互相配合和監督的廉潔風範都莫不在乎嗎?不是民監署指責而是貴局行政官員的嚴重無知!何來(賢能德政)準則、更一無所識甚至無能行為,突顯行政失職成赤裸裸何來莫不關心?莫不知恥?
民監署證:貴局可承擔的責任有四則:
一則,所犯八律追究責任可行承擔。
二則,推薦律政司、特首辦、廉政公署、警務署執行行政刑事追究。
三則,法援條例91章A11條覆核查證是非存在何處。
四則,與民監署錄取更詳細有關直接資料。
望貴局有方理政,別當職權祇得享俸祿而已、成欺騙政府變懶政朽官公開行政失職,如此行為民監署有關監督責任,必須可行的追究涉責無旁貸,也難辭其咎。望貴局長三思三思職責的所在何處! 此致 08/04/2019
民監署代表(黃桂呈)代行
致(申訴專員公署)主宰首席專員啟
民監署就有關該案件否可令貴署幫忙?曾經多次多案求貴署履行責任行事、但屢屢遭到不合理的拒絕甚至形成包庇及推卸責任現象,可惜,至今日港府行政失當處堪淪至不可收拾的地步。民監署仍然就責任做出本份可行的承擔,對組織承諾履行應有責任、監察行政責任制失職行為譴責及追究。希望新任首席專員否可帶來新的風格,就應有的責任果敢承擔付諸名符其實?否該案符合貴署的責任承擔追究其應負的罪行責任?此致  06/042019

民監署代表(黃桂呈)代行10/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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