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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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5日 星期五

民監署檔案1902019(香港人站起來 對基本法主權監督責任承擔  拋棄反動政權 撐憲政守護基本法一國兩制)民權是政權(支柱)  政權是民權(靠山)
民監署證:提倡基本法主權監督制度,推翻非法權威(人大釋法、國旗/國歌法、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反動黑勢力公開出賣香港。
2019/2/15-18:11立場訊:【移交逃犯】民主派動議修例只限台灣 建制派否決  政府建議修例,處理大陸和台灣等和香港未有移交逃犯協議地區的移交逃犯要求。民主派在今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提出三項臨時動議,包括收窄修例範圍,不適用中國大陸、只適用於台灣,以及引入日落條款,但在建制派反對下全部被否決。  民建聯周浩鼎就提出,盡快將法例修訂提交立法會審議,這臨時動議就通過。  民主派議員在會議上,質疑政府修例是「借刀殺人」,用於將香港人引渡到中國大陸受審,政府「醉翁之意不在酒」,提出應將修例局限只適用台灣,已經可以處理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案。詳細內容詳見相關報道。  李家超就強調修例不只是為了處理單一案件,已是堵塞目前的法律漏洞,否則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若 3、4 個月後有類似情況在台灣以外,和香港未簽訂司法合作的地區發生都無法處理。
2019/2/15-17:34立場訊:《逃犯條例》修訂 港府和民建聯是在食人血饅頭  《逃犯條例》修例幾日內突然急速發酵,港府態度極強硬,關鍵在那位母親。  自己的女兒在臺灣被殺,疑犯卻可以逍遙法外,當然會感到悲痛甚至悲憤。因此向政黨求助,呼籲修例,是應為之事。就算是找民建聯,也無甚麼好苛責的。然而與民建聯一同高調開記者會,就開始踩界了。我們姑且也對此寄予同情和理解。  然而事情發展至今,明顯超越了案件本身。民建聯高調要求修例,要把中國大陸也納入修例的範圍中,而港府迅速回應,保安局長李家超態度強硬,毫無餘地,劇本明顯是一早寫好。明明是講臺灣,突然卻變成講大陸,只要有正常思維,也知道是政治決定。港府和民建聯乃是在食人血饅頭,利用慘劇打開缺口,下流至極。這正正是建制派和政府常常掛在口邊的「把事情政治化」。  香港長久以來是中國異見人士的避難所,儘管近年城牆早就千瘡百孔,越境擄劫已經發生,但始終未全面「一國一制」。這次修例一成,大家可以早抖。  議會內反對陣營勢孤力弱,民間力量消散,抵抗難免徒勞。然而關鍵在於那位母親。今日李家超等可以大義凜然、大放厥詞,乃建基於抽該案件的水。儘管該母親可能不想涉及政治,但到了這刻,已經無沉默的自由。如果沉默,就是容許自己的不幸被殺的女兒成為威權政府的籌碼,去為北方的獨裁政權服務。這在公在私,也是不道德的。所以請那位母親站出來,保衛自己女兒的尊嚴,公開講一句:請政府和政黨不要把事情政治化,集中處理和臺灣的協議,不要把中國扯進來。  另外,也要看看蔡英文政府對道德有多堅持。如果在這情況下和港府訂立協議,就是賣臺,就是國民黨。

2019/2/15-15:33立場訊:宣誓 DQ 案 梁國雄上訴失敗 上訴庭:人大釋法效力不容港法院挑戰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前年被法庭裁定宣誓無效,撤銷議員資格,他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梁國雄上訴。  梁國雄得悉判決後稱,會繼續上訴到終審法院,「我話你聽,百份之四百都打(上訴),若果佢以為我會因為急於補選而放棄訴訟,去揭露人大常委係暗無天日,諗都唔好諗」,詳見相關報道。  駁回全部上訴理據 須賠政府訟費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代表上訴庭頒下判詞,駁回梁國雄一方提出全部七個上訴理據,並命令梁國雄賠償行政長官及律政司一方訟費。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早前在上訴中指,現行《宣誓及聲明條例》並不清晰,沒有為立法會主席或秘書提供參考指引,以裁定議員宣誓是否真誠及莊重;李柱銘質疑,《基本法》只是賦予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利,但無權透過釋法增補法律條文,補充的條文更不應具有追溯力。  上訴庭:人大釋法效力不容港法院挑戰  但上訴庭在判詞中指,以往多宗案例已訂明,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效力不容香港法院挑戰,並對所有香港法院具約束力,上訴庭認為,李柱銘提出的上訴理據與既定法律原則相違背。判詞指,人大常委的釋法權源於中國《憲法》第67(4)條,這權力具有一般性及無保留,因此梁國雄一方認為人大常委無權就法律條文作出增補,純屬誤解。上訴庭又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人大常委的釋法,是變相篡奪了立法會的立法職能。  至於李柱銘提出,現時在未有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情況下,對議員宣誓的形式訂立規範,是非法剝奪了梁國雄參選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上訴庭則在判詞中反駁,立法會秘書及主席都只是宣誓儀式的管理者(administrator),他們無酌情權判斷當選人是否忽略誓詞或拒絕宣誓,因此當法庭需要判斷議員有否按規定宣誓時,法庭會根據立法原意及事件脈絡作出裁定,並不一定需要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  判詞:客觀而言梁國雄有意將口號納入誓詞  至於李柱銘認為,法庭在考慮梁國雄的宣誓是否真誠及莊嚴時,只應考慮他讀出的誓詞,而非宣誓前後的行為及口號。上訴庭則反駁,從客觀角度而言,梁國雄有意將宣誓前後的行為及口號納入其宣誓之中。上訴庭認為,如果只著眼於梁國雄讀出誓詞首字,至最後一字期間的所作所為,這樣的劃分是過於蓄意,亦與事實情況不符。  至於李柱銘提出,雖然終審法院已就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一案頒下判詞,但終審法院當時未有聽取二人完整陳詞,該判詞亦只是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故此終院裁決對本案上訴申請無影響。但上訴庭認為,終審法院在梁游一案中已經為梁國雄一方提出的法律問題下定論,上訴庭受到終審法院的判詞約束。  政府一方:口號被當宣誓一部分咎由自取 無關言論自由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在上訴陳詞時反駁,上訴庭早前在梁游案中,已處理梁國雄一方提出的法律爭議,最終亦被終審法院採納,故此上訴庭今次受相關判詞約束。余若海又指,過往多宗案例已確立人大常委釋法的權力,本港法院無權挑戰其合憲性。  至於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地將宣誓儀式當作宣誓本身的一部分,余若海則反駁,如果有人在宣誓期間叫口號而被當作宣誓的一部分,這只是他咎由自取 ,與言論自由無關。  前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於 2017 年就劉小麗、羅冠聰、梁國雄及姚松炎四名議員的宣誓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裁定四人宣誓無效,即時失去議員資格。當日判詞指,梁國雄宣誓時手持雨傘及撕碎有訊息的紙張,都與宣誓目的無關,其誇張的行徑與行為客觀上不符合宣誓要「莊重」的規定。判詞又指,梁國雄在宣誓前及後高叫:「撤銷人大831決議!我要雙普選!」的口號,是試圖將口號視為宣誓的一部分,不符合宣誓形式及內容規定。15/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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