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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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8日 星期五

民監署檔案1902015「石田為業喜非常(空) 畫餅將來未見香(假)   怎曉田耕耘不得(虛) 那知餅食不充腸(幻) 」香港政局空假虛幻  赤匪國賊共釀危機
基本法自譏戲人,一國兩制騙港人;是非自如耍憲政,又是又非欺世人。沒有政府再無能,哪比賊黨更無能;起義由謊言起家,成功由暴力功能。今日我非昨天我,無能無賴無恥我;統治可無法無天,國財民產全歸我。世界由我不由人,撒盡國銀誘他人;有借不還不計較,窮苦十幾億國人。國危魔政禍永續,獨裁怕獨獨繼續;沒有暴政本無獨,暴政獨裁最殘毒。香港好自治於獨立!

2019年2月6日 上午11:16  劉業強:簽文解作市民要支持政府施政【Now新聞台】鄉議局按傳統大年初二到沙田車公廟祈福,主席劉業強為香港求得一支中簽,劉業強認為簽文解作香港市民要支持政府施政。 年初二車公誕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等按傳統到車公廟祈福,先做拜祭儀式,再一跪三叩,來到重頭戲,劉業強為香港求簽,他搖簽筒時有兩支簽同時跌出,需要重新求簽,最後為香港求得86簽,屬中簽,簽文為「石田為業喜非常,畫餅將來未見香;怎曉田耕耘不得,那知餅食不充腸」,解作出入謹慎、家宅不吉、自身平安、求財不遂。  劉業強認為簽文解作市民要支持政府施政。  而沙田鄉事委員會為沙田求得82簽,簽文是「心中日復自思量,時運未通怎主張;進退為難無定處,恐防患禍與災殃」,解簽師傅認為簽文是提醒沙田在運輸事務上要小心點。  求這支簽的沙田鄉事委員會首副主席李志麒認為,雖然是下簽,但只要凡事謹慎,任何問題都可化解。2019/2/5-15:29立場訊:【旺角騷亂三周年】盧建民獄中信 籲市民勿忘有人因捍衛本土文化入獄  今年是旺角騷亂三周年。去年因暴動罪而被判入獄7年的盧建民,今日透過獄中書信交代近況。他表明永不忘記三年前的事件,亦呼籲市民今年在旺角街頭享受小販美食時,記得有人因為捍衛本土新年文化而入獄。  盧建民的FB專頁「影攝食」,今日上載了手繪的新年賀卡。他提及在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旺角朗豪坊附近發生的事,「本人永不忘記!這件事,大家應該知道是什麼!」  他又指今朗豪坊一帶應該有流動小販,市民可盡情享受美食。他呼籲市民進食的時候,想一想有多位人士為了捍衛本土新年文化,「沒有了幾年的新年,全在囚中渡過!」他亦呼籲各位在光顧小販後,應自行清理垃圾。  盧建民去年中因涉 2016 年旺角騷亂,一項暴動罪成,被判囚 7 年,為多宗暴動罪中判刑最重一人。他早前於另一封獄中書信透露,初入獄時曾想過「了結餘生」,但因想到香港的前景,打消念頭。他又在信中呼籲大家不要放棄香港,「香港是我家,不要因些少問題,就要離港而去!」2019/2/2-18:37立場訊:在香港高官心裏,到底國家大還是人民大?政權重要還是人權重要?  上星期《國歌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首讀及開始二讀當天,民間人權陣線等團體到立法會集會示威,反對國歌法立法。集會結束後,香港眾志轉往公民廣場抗議,在旗杆下掛上「不歌頌的自由」的橫額。政府其後強烈譴責香港眾志,指須「保障政府總部的有效、安全、順利運作。一直以來... 旗桿平台並不屬於開放予公眾進行集會/遊行的範圍。」  民間人權陣線副召集人、社會民主連線行政委員陳皓桓最近於Facebook 貼出行政處發給民陣的《使用[公民廣場]舉行公眾集會/遊行須遵守的條件》,其中可見以下條件:  「在活動進行期間,參加者不得站立或擺放任何物件於[公民廣場]內的旗桿平台上。」  翻查行政署網頁,《條件》屬於《申請准許使用[公民廣場]舉行公眾集會/遊行》(《申請表》)的附件,而《申請表》則屬政府相關《指引》所指「申請程序」的一部分。然而問題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張德榮訴行政署署長》[1]一案中,已經宣布《指引》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及集會自由,原則上剝奪了《指引》的法律效力。《條件》以違憲的《指引》為基礎,是否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首先已非常值得懷疑。  無論如何,終審法院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方國珊》案[2]中,確認了表達自由的其中一個重要面向,正是由示威者選擇在何地點、以什麼方式表達意見。如果政府拒絕市民在某地點示威,等同限制表達自由此基本憲法權利。除非有關限制符合正當性、合理性及相稱性的要求,否則即屬違憲。有份決定《方國珊案》的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在 2012 年仍然是英格蘭的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時曾指出[3],限制表達自由能否滿足這些要求,視乎有關確實地點對示威者的重要性、示威長度、佔領範圍及對其他人權利的實際影響等因素。  所以不得站立在旗桿平台上的規定,背後有何正當、合法的目的呢?  即使是有侵犯表達自由之嫌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其實亦只禁止「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和《國旗條例草案》的建議不同,不是「任何方式」)。單單站立在旗桿平台上示威,明顯不屬上述行為。  而旗桿範圍位於公民廣場的中心,和政府總部(現時似乎相對比較少用的)入口距離亦甚遠,當日附近除了示威者和執意阻撓的保安外,根本近乎沒有任何其他人。讓示威者在該處抗議,如何妨礙「政府總部的有效、安全、順利運作」,遑論影響其他人的權利呢?  事實上,公民廣場旗桿在過去7、8年間見證過多場大型示威,政治上具有不小象徵意義。正如陳皓桓在其 Facebook 貼文指出,「行政[署]明顯是為了[政府的]尊嚴而封閉旗桿平台,也因為尊嚴而放滿花糟,從而讓普通市民或請願人士不能使用該位置」。在這樣的地點裝置阻礙,在沒有確實保安需要的情況下,其真正目的及實際效果只可能是「用以維護政府免受尷尬」[4]。此舉在國際人權原則下,極可能已構成違反示威自由。[5]  同樣地,法庭案例清晰表明[6],政府對公民廣場的管理事宜屬於公權力的範疇,有異於一般私人法律糾紛,所以並無絕對權力控制進入政府產業者的行為,其酌情權必須受行政法(或司法覆核)的原則規限。在這方面,行政法和人權法原則相似,要求任何公權力的運用,都不可受政府或政府高官可能面對的政治尷尬左右,否則即屬非法行為。[7]  政府在譴責眾志的聲明中,言之鑿鑿地聲稱「尊重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實際上卻不停非法侵犯示威自由。到底高官心裏,其實國家較大還是人民較大、政權重要還是人權重要,可想而知。08/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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