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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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 星期四

1121民監署檔案2009167(無識法官賣法求榮禍政 實際勾結犯罪集團 黑警橫行霸道本涉犯罪 失職濫權濫捕濫控)法官失職禍患殃千古 胡雅文無知智劣雞犬 此案判決形成案中案和錯中錯,理不符情、完全脫離意、情的事實,及叛逆自然常態原則、更違背國憲政策及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準則。天理:子午卯酉屬四正,寅申巳亥歸四生,辰戌丑未本四定此十二稱呼天時規律定人間歸化準則的行為活動空間。也為民生、民事、民規的自然現象的定律,更是人間任何事態衝突和糾紛常識平和調解的方標。以十二時辰作例定律人間大自然造化正道的指定方法。以畜牲(雞、犬)作扶助天時預告,雞鳴寅申巳吉亥兇,犬吠辰戌丑吉未兇,此兩畜稱天禽。正道五行定天下,金木水火土規世間律矩,定自然生態及人間和同,生為宜尅為忌確立行為至真至恆「民水、國土、官木、管金、法火,水生木尅火,火生土尅金,金生水尅木,木生火尅土,土生金尅水」。常理尅尅是生為宜為用「民管法督國,國管民督官,官管國督管,管管民督法,法管國督民」。今日香港亂象橫生都因無識而禍民殃政而繁不絕,屬逆天意真理、背民意棄職責成真正的禍源!違法亂紀以暴治行為何來安民?利用黑警非法執法成失職? 2020/9/24-16:19立場訊【7.14 新城市衝突】認暴動罪 兩男囚 4 年 中五生囚 3 年 4 個月 法官:判刑需具阻嚇 去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三名男子包括 17 歲中五學生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三人早前承認暴動罪,換取有意圖而傷人罪不予起訴,三人還押至今(24日)判刑,法官胡雅文最終判處,24 歲侍應梁柏添及 51 歲保安員龔志遠各入獄 4 年,17 歲李姓中五學生則入獄 3 年 4 個月。庭上多名到庭旁聽的人士聞判後激動流淚,其中次被告龔志遠的年邁母親,於兒子準備離開法庭之際,走到犯人欄前,捉住兒子的手,哭泣道「志遠唔好走……見你唔到」。 法官胡雅文強調,考慮判刑時須考慮整體的暴力行為,而非單一考慮個別被告的犯案行為,並指本案發生於公眾地方即商場內,涉及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是對法律及治安的直接衝擊,判刑須具阻嚇性。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市民和平示威的權利獲《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相關權利與言論自由一樣,對於文明社會及穩定不可或缺,但強調該些權利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有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便須面對發法律後果,如示威者越過保障社會安寧的界線,將有機會導致無政府狀態出現。法官又指,暴動對法治有即時及嚴重的影響,如果公眾秩序及社會安寧被破壞,市民的自由及權利亦會被影響。而本案中涉及的暴動事件,於屬於公眾地方的商場內發生,涉及直接攻擊警員,是對法治的直接衝擊及有意圖傷害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法官:殘暴襲擊警員 需判具阻嚇刑罰 胡雅文又強調,本案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阻嚇其他人犯案,並指案中三名被告與一群人共同犯案,可能正是因為人數眾多,而令各被告感覺獲得支持而犯案,相關情況於同類案件中亦屬常見。法官指她親自觀看涉案片段後,認為17歲李姓被告的行為於三被告之中最為暴力,他於現場並不顯得驚慌混亂,或避免使用暴力,且事發前50分鐘,已戴上面罩於商場內流連,亦無證據顯示他事發前被阻止離開商場。法官同意本案中參與暴動人數不多,但認為這是受限於案發地點為室內商場,且案中暴力行為顯然易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涉案者先後包圍涉案的兩名警員,對他們施以殘暴的襲擊,認為他們當時已完全失控,法庭判刑時亦會考慮相關因素。 法官又指,雖然涉案暴力行為歷時不長,但警員張歷恆於事件嚴重受傷,而他與另一名事主均因其警員身份而成為襲擊目標,張於事件中所受傷害更是難以評估,他不但身體受傷及有所傷殘,其警員仕途亦因此甚受影響,這亦為案件的嚴重之處。法官指她亦有考慮案中其他因素,包括事件對公眾人士及附近居民造成的滋擾,並對警民及社區關係造成影響。 法官又指,判刑時須考慮案件的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個別被告的個人行為,強調三名被告與其他人共同犯案,無論他們的個人行為為何,均對彼此構成支持,罪責亦相同。法官指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認為案中各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因素於量刑事所佔的比重不大,並指第三被告的年輕學生身份,並不影響他須被判處具阻嚇性及監禁式刑罰。 法官:年輕學生身份 不影響監禁式刑罰 法官最終就三人共同涉及的一項暴動案,以 5 年為量刑起點,而首兩名被告涉及的第二項暴動罪,則因兩人干犯首項暴動罪後非但沒有離開,更干犯第二項暴動罪,故該項暴動罪以 6 年為量刑起點,兩罪同期執行,扣除認罪扣減後,最終判處首兩名被告各入獄 4 年,17歲少年則入獄 3 年 4 個月。 負責調查案件的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馮培基於庭外表示,歡迎法庭判決,認為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及集體暴力程度,並強調如暴動及襲警屬嚴重罪行,如有人涉及有非法行為及訴諸暴力,警方會嚴正執法及追究到底。 辯方早前在求情指本案為悲劇,三人只是一時衝動犯案,沒有預謀,受現場氣氛影響等,並指涉及暴動的規模較小及歷時甚短,嚴重性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望可輕判。法官胡雅文下令先為案中的中五男學生索取教導所報告,惟指索取報告只為判刑時有更全面資料,明言不想給予他「假希望」。 控罪指新城市內圍毆警員 三名被告依次為梁柏添(24 歲,侍應)、龔志遠 (51 歲,保安員)及李姓中五學生(17 歲)。當中梁原被控兩項暴動及兩項有意圖傷人罪,龔被控兩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李則被控暴動及意圖而傷人兩罪。涉及三名被告的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去年 7 月 14 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 3 樓 398 號舖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梁、龔另承認的一項暴動罪,則指兩人同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 3 樓 383 號舖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2019 年 7 月 14 日約晚上 9 時 45 分,有大批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示威,警方派員到場驅散,期間有示威者用雨傘襲擊警員,有人將不明液體灑在地板,導致軍裝人員跌倒,亦有人從高處向警員扔水樽及雨傘。約晚上 9 時 55 分,偵緝警員 10421 張歷恆在 3 樓目睹另一名警員受襲,上前支援時被至少 20 示威者圍住拳打腳踢及以硬物襲擊,當中梁柏添被指以腳踢及用雨傘施襲;龔志遠被指將雨傘扔向營救張歷恆的另一名警員,但沒有擊中;李姓學生則被指以雨傘捅張歷恆超過 20 次。施襲過程約 1 分鐘。晚上 9 時 56 分,警員 33742 郭兆恒試圖經扶手電梯,從 3 樓前往 4 樓支援其他受襲警員時,有約 10 名示威者從扶手電梯上衝下來。郭兆恒被人從電梯上踢倒,後遭拳打腳踢及用硬物襲擊。施襲過程約 1 分鐘。當時有記者上前保護及阻止示威者襲擊郭兆恒,其後示威者散去。 張歷恆事後左眼眼眶骨折及鼻骨傾斜,曾接受手術改善視線重影問題,今年 2 月因傷口感染接受第二次手術。他受傷後獲得病假至今年 3 月,其後曾短暫恢復文職工作,但 6 月時因左眼眶發炎,再度獲發病假至 9 月 6 日。郭兆恒因事件頭皮有裂傷須縫 3 針,背部擦傷、面部擦傷及瘀傷、右肘及右腳有觸痛及腫脹。現時他已經恢復正常職務。25/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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