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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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704047
(法官禍港廢律法 特首禍港行政失職政策毀基本法)
【東方日報專訊】再有參與去年旺角暴動的示威者被法庭重判!現年三十二歲、之前沒有案底的電腦技術員楊家倫,因參與旺暴及期間放火燒毀一輛的士,上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成,昨日再被法官判以監禁四年零九個月,為近年與示威活動有關的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法官宣判時嚴斥暴動者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判刑須「當頭棒喝」,否則社會要付上慘痛代價。法官又形容被告因一念之差而踏上不歸路,告誡本港激進的年輕人,切勿因「一時之勇」而付出沉重代價。
楊家倫被控於去年二月九日在旺角豉油街參與暴動,以及同日用火燒毀屬建興車行有限公司的一輛市區的士。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感慨,要判一個過往品格良好的青年人入獄,心情難過,但被告干犯了極嚴重的罪行,判刑時須考慮阻嚇性遠高於被告改過自新。
非偶然集結 懷共同目的生事
法官直言本案是一宗非一般的刑事案件,當日參與暴動的示威者人數眾多,且一律戴帽及口罩,並非偶然集結,而是懷着共同目的聚眾生事;現場有約五十至六十人,站於案發的士車頭的亦有最少卅人,他們大肆破壞,包括路牌等公物遭拆毁,又拋擲地磚等物件,有警員被擲中;示威者更點燃物件,處處火頭,被告期間便燒毁了一輛的士,行為罔顧警員及市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受到破壞,此等嚴重暴力行為不容忽視。
罔顧市民安全 拒認罪無悔意
法官續指,案件發生於旺角鬧市,關乎整個社會的安定,對於暴動參與者無法無天,罔顧他人的行為,法庭不能姑息;無論被告的理念是如何合理或是正確,亦不能挑戰法律的底線,故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阻嚇他人倣效。
對於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拋擲物品,法官認為暴動罪的要義,在於參與者有共同目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故參與者須共同負上刑責;當日雖沒有嚴重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但潛在危險不容忽視;而被告否認控罪受審,顯示其沒有悔意;被告縱火動機雖未明,但其行為卻罔顧無辜市民,鹵莽及極不負責任。
法官最後指,被告明顯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鑑於被告沒有案底及審訊時沒有拖延,故酌情減刑三個月至四年九個月。法官告誡所有激進的年輕人,須牢記切勿以身試法,逞一時之勇須付上沉重代價,若選擇犯法,踏上不歸路,便要勇於面對及承擔後果;被告不幸地明知有後果仍選擇犯法,只是他想不到後果是如此沉重。
不容忍暴力 警重申果斷執法
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署理警司陳純青在庭外表示,本案是第二宗在旺暴案中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警方認為刑罰充分反映罪行嚴重性,重申警方不會容忍任何形式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會果斷執法確保公眾安全及公共秩序。辯方指被告暫未有指示會否就定罪或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DCCC 875/2016
涉辱國旗區旗鄭松泰遭警起訴【東方日報專訊】去年十月十九日本屆立法會第二次大會,建制派議員集體離場以阻撓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重新宣誓,期間熱血公民議員鄭松泰將建制派議員插在會議廳枱面的五星旗及香港區旗「倒插」。警方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落案控告鄭一項侮辱國旗罪及一項侮辱區旗罪,昨日通知他到警署進行「預約檢控」。鄭聲言不會自行到警署,着警方到立法會拘捕他。若鄭一直拒絕合作,警方不排除稍後派員上門拉人。兩項控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各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議席隨時不保。
鄭松泰昨於社交網站透露,指剛接獲助理通知,有中區警署公眾活動調查組警員來電,促他親自到警署取信,並稱會就「倒轉建制派示威物品」一事,正式起訴他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罪。鄭自言因要「全心致力服務港人,恕公務繁忙」,不會親身到警署,反着警方將信寄到立法會,及要將收件人寫為「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處」,而非直接交予他。
鄭不主動投案 警或上門拉人
鄭松泰其後在立法會回應指,倒插國旗事件發生在立法會大樓,起訴前警方按程序應先知會主席及秘書處,諮詢意見後再提檢控,故決定現階段不會依足警方指示取信。他又指國旗和區旗的展示大小尺寸均受到法律規管,警方應一併拘控帶同不合規格旗幟進入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質疑事件是現屆特首梁振英冀於卸任前「洗太平地」,為候任特首林鄭月娥上任製造四海昇平景象的行為。
據了解,警方是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對鄭松泰作出「預約檢控」。對於鄭聲言不會主動投案,據悉警方會積極嘗試與鄭溝通,不會按鄭要求將有關文件寄往立法會,一旦鄭堅拒合作,不排除會派人上門將他拘捕。
梁君彥:議員行為需向市民負責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回應指,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言論,受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但其他行為則需向自己及市民負責。他指警方暫未有找他作供,但若有需要,立法會將盡量協助警方調查。建制派議員蔣麗芸表示,警方曾要求她為倒插國旗事件助查,如有需要她願意擔任證人。
國旗法及區旗法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曾涉同類案 古思堯判監逾4個月
回歸後首宗侮辱國旗及區旗案發生在九八年,已故本港社運人士吳恭劭及本身為澳門人的利建潤,在同年元旦參加支聯會遊行時高舉破損及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各被判自簽四千元守行為一年。兩人一度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港府其後上訴至終審議院,終院於九九年底裁定港府得直,恢復兩人的定罪和刑罰。一二年六月及一三年一月,社運人士古思堯遊行示威時分別焚燒國旗及塗黑國旗區旗,被裁定三項侮辱國旗及一項侮辱區旗罪成,判監共九個月,上訴後減刑至四個半月。古前年七月又在灣仔焚燒區旗,翌年再次罪成,被判囚六周。
大小事糾纏港人關心,堅守基本法何人掛心?基本法中央號召貫徹,不變樣走樣從實執行。
特區政府有沒有做到,法官否知基本法核心?高官行政失職不成就,基本法死亡何人擔心?
罪該萬死高官違憲政,公開毀滅基本法野心。民監署拯救基本法急,申豁追究罪官失職擒! 11/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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