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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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8日 星期三

927民監署檔案1908177(沒有恐怖才有文明 暴政當道何來法治  鏟除偽政港人職責 拯救港政港人義務)港府官民併肩抗暴冶  守護香港先守基本法
基本法監督主權、不得不歸還港人守護,否則就成獨立自治港人自行立政世界金融國成立。與全世界直接聯邦,中國也不例外更沒有主權可言餘地了!
2019/8/28-15:46立場訊:  林鄭有權自行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嗎?不知哪位聰明隊友,介紹林鄭月娥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Cap. 241)的特殊權力,對付她目前無法收拾的反送中示威局面,大概以為但凡法律書上有寫的條文都可以照字面動用,用「法」去「治」人,就是符合「法治」,用本地法例而不用麻煩中央,就是由特區政府解決特區內部問題而無損「一國兩制」了。其實這只是掩耳盜鈴,不可能達到一廂情願的目標,而且還會招致更大的反效果,一發不可收拾,就像送中條例一樣。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殖民地法例,賦予港督會同行政局,在認為出現了「緊急情況」(emergency)或「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直接通過任何港督認為適當的緊急規例(“may make any regulations whatsoever”)。該條例的實質效果,就是容許港督在行政局同意之下,凌駕經性地擱置、更改、擴大現行法例,毋須經立法局而訂立新法。  在殖民地的憲制下,香港總督作為英女皇的代表,有 plenipotentiary 權力,集行政及立法權於一身,他一人負起該殖民地管治的責任,向英廷負責。在港督與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之間即使在政治取向上有激辯(正如六七暴動檔案顯示),法律上權在港督會同行政局手上,則是毫無疑問的。 但香港特區的憲制安排不同,特首與港督的權力及權力的行使也不同。《基本法》凌駕一切香港法例,任何法例,都須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及精神。特首是否有權自行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之下的權力,至少有以下重大疑問。  第一,《基本法》並無賦予行政長官任何擅自立法或制定規例的權力。「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是立法機關行使的職權(第 73(1) 條)。特首擅自通過任何「緊急規例」,均屬違憲越權。  第二,《基本法》第三章保障特區居民的人權、自由;第五、第六章訂立對經濟、教育、科文等政策原則和保障。特首自行通過任何抵觸這些原則和保障的「緊急條例」,均屬違憲違法。  最根本的是,《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賦予特首自行宣佈特區進入緊急情況或狀態的權力。「緊急狀態」只在第 18 條出現過,就是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特區發生了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而在這個情況下可命令某些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進入「緊急狀態」,不是隨便可以宣佈的。  只要想一想,無論從中央、特區、國際的角度,都沒可能讓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自行以特區發生了「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情況為理由,作出一系列凍結現行憲法及法例給予公眾的保障及措施的。  中央會給予特首這種自主權嗎?  如果特首只要得到行政會議認同就可以行使這種權力,香港的法治還有任何意義嗎?對任何居民及外資有任何保障嗎?以今次事件為例,這種權力操在林鄭及其行政會議隊友的手中,香港還有剩嗎?  最後又是一招「法庭把關」。假設特首不經中央授權或同意而擅自訂立「緊急規例」,很難想像有任何司法獨立的法庭,會合理地裁決這是合憲及有法律效力。反之,假設特首此舉是經由中央授權或同意,則無論法庭怎樣裁決,「一國兩制」也實質上「壽終正寢」,因為無論用什麼語言包裝,實際上香港的「法治」也是直接操控在中共中央的手上。這種「法治」,只會徹底毀掉國際投資者及所有香港市民的信心。  不要忘記,殖民地也好,特區也好,行使緊急法例之下的權力是有重大後果,絕不能輕用的。「緊急狀態」的定義不是在於法律條文而在於政治判斷,動用的人,是將整個香港的管治押上,沒有回頭路。絕大民意支持是先決條件之一。六七暴動時港府有這個條件;反送中示威,民意不在林鄭特首那一邊。剛相反,在市民心目中,她個人正是解決問題最大的障礙。

2019/8/28-8:55立場訊: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與警方濫武問題【文:Piya Muqit(Justice Centre Hong Kong 總監)】在過去兩個多月的「反送中」運動裏,我們目睹了香港最美麗的風光,同時亦見證了香港歷史黑暗的一頁。這當中,警方濫用武力的情況令人憂慮:從高處向地面發射催淚彈、以橡膠子彈或布袋彈射擊市民及記者、近距離向人群發射胡椒球、在室内或人多密集地方發射催淚氣體等等的行徑令港人以及全世界咋舌。  香港警察的行徑或者已涉及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cruel, inhumane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簡稱 CIDTP)。  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酷刑是國家人員,包括警察,蓄意使他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酷刑和 CIDTP 可涵蓋警察在進行逮捕、攔截搜查或維持秩序等行動時所施行的武力;詳見聯合國報告《拘禁環境之外使用武力與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檔案編號 A/72/178 。  《禁止酷刑公約》適用於香港。這意味香港政府有法定義務確保其公職人員沒有施行酷刑,以及確保酷刑沒有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發生。同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所有人免受酷刑以及 CIDTP 的基本權利。免受酷刑的人權是絕對的權利(absolute right),即當局不得以任何理由 — 例如警隊遭受龐大壓力、或示威者亦有訴諸武力等等 — 為等同酷刑或 CIDTP 的行徑進行辯解。免受酷刑的人權適用於所有身處香港的人,不論其是否香港居民。  警方濫武的情況以外,受傷示威者不敢求醫的問題亦教人擔憂。不少在運動中受傷的民衆因懼怕會在醫院遭逮捕而沒有求醫,繼而沒有把傷勢記錄在案,大大增加了日後向警方提出申訴的難度。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第 13 及 14 條,港府有責任確保遭受酷刑的人有權提出申訴(redress)以及盡量協助受害人復原(rehabilitation);這包括法律、醫療、心理及社會上的支援。  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第 12 條,如香港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公職人員的行為涉及酷刑或 CIDTP,則有責任立即設立獨立的調查機制,審視有關指控。換言之,就算政府沒有從正式的渠道收到投訴,它仍有責任展開持平、獨立、有效以及透徹的調查。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已於本月 13 日呼籲港府儘快調查警方執行職務時懷疑違法國際標準及指引的指控。作為一所致力為酷刑或 CIDTP 受害人提供支援及協助其復康的機構,本會在此呼應社會各方要求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以確保所有受害者能提出申訴,尋求公義。  香港現正經歷前所未見的政治風暴。香港市民以及公民社會必須繼續監察政府,確保政府履行其本地及國際法律下的義務,並且為事件問責。另外,香港的人權狀況備受國際注目;如港府繼續無視社會的訴求,這只會對香港的經濟以及國際聲譽帶來負面影響。  但願香港的天空能雨過天晴。  筆者簡介:Piya Muqit 是 Justice Centre Hong Kong 的總監,她是一位具備 20 年經驗的酷刑復康專家。Justice Centre Hong Kong 是一所透過法律和心理支援、研究、倡議及政策工作推動人權的非牟利組織。我們致力令香港成為一個公正和公平的社會。Justice Centre Hong Kong 是香港唯一的酷刑復康機構。28/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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