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民監署

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民監署檔案1611164
法官法律在手為非作歹 實事求是何來不守  案情存在包庇官官相護 法理何在判不符實)

民監署倡法官不能違法 DCCC823/2012內容存在正向律政司調查。追查案件真相,(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先生及刑事部民事部負責人收  內容:親手呈交信件十一個月追查幾十次未能回覆半字 有違行政職責就職諾言     民監署檔案由15040011602015包括法庭資料共幾千頁文件,經本署調查涉香港行政嚴重失職受賄犯案。有關文件有關資料仍然在進行中,民監署要求律政司提供DCCC823/2012這個案件作出嚴正調查但十一個月隻字杳無音訊,連續書面追責和電話行訪也不了了之。就以下問題徵求例行追究:
1 調查內容警方CD中沒有情侶跡象何來情侶之說?
2 警方CD中強姦證據何來隻字不墨刑案之中何解?
3 在當時開庭受害方即日舉報何來律政司拒不理?
4 CD證據確鑿何來律政司以特權拒接受查證原因?
5 民監署屢次要求進行調查何來整年不為而拒覆?
就所有證據仍然存在,事實就警署積壓檔案110個案宗。法援署,法庭,申訴專員公署,廉政公署。有關資料全在文件夾其中共247夾件。若有疑問或不明及協助,可電話23261881查詢。有關直接資料如下...) 此案在其他有關部門也在調查之中。因為該案嚴重失實,涉及行賄受賄案。屬高官犯案關連五衙九部門,行為極端可恥可惡。涉及行政機關人員幾十人牽連其中,很多為行政高級人員公開違法坦護。法官在判詞中坦護甚至包庇,行政以權力擔當行政失職坦護,執法以歪曲事實坦護及偽造文件犯法包庇。因此投訴法官科張小姐在21/11/2016時間1835解釋說:一,法官的行為態度、語言不敬不禮貌,可以投訴。二,判詞內容含義、案情是否屬實,這不能投訴。三,案件是否要有事實審判,是屬司法不受干預原則所以也不能投訴。四,法官有權判案自決,是否確鑿適當不需要為此解釋。五,法院規則法官判案沒必要為案件負責。就以上五則之鑑:法官依法公平公正判案何解?法律責任在於實事求是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稱?歷代公堂懸掛橫扁光明正大何用?所有刑案須經法官裁判為何?如此一宗強姦小孩事件法庭如此兒戲審判,而且非法審理配合行政互相包庇,如此的法庭稱公堂嗎?如此的法官是人嗎?第一,原案發生始已經就產生包庇行為經過,而且強迫至威嚇行動欺壓,至案件隱瞞真相。第二,法援署以假文函呈堂供拒法援申請。第三,許家灝以沒有判詞包庇案件真相。第四,周敏慧以此包庇行為以非陳思欣一人決定、以涉律政司決定而推責欠合理。CD中強姦只是行動屬實行為、但以被告不承認罪行來擺脫事實罪過,以受再次獨及傷害撲滅強姦事實有違法律處於實事求是。以受害人沒能力舉證而拒絕理案,涉欺凌弱勢者的權利和自尊。勞杰民以不合情理例案拒付判詞。黃健棠以良心判詞拒於不良結果。黎達祥不完全謄本代判詞避合理真相。梁國安以收悉代為判詞。終審法院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只以沒有補充和沒有評論解答案宗。其實全案發生只有四個證據:其一,強姦證據在警方CD碟中。其二,包庇證據在社署劉綺珊我沒有講過的信函中。其三,賄賂證據在檢控科陳淑文特權法函中。其四,犯法證據在法援署李可恩呈庭訟中。2211/20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