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監署

民監署

2018年7月17日 星期二

民監署檔案1807139(港府行政實行賣港 民監署證此行違法  反動政權屢行惡法 港人有權揭竿衛政)偽政終於成魔當真  港府何堪不再淪陷
民監署倡行政不道民反在即,社會不公流氓當權地痞掌政禍民!

2018/7/17-16:39立場訊【取締民族黨】回應會否成下個目標 羅冠聰:眾志是北京眼中釘 打壓是整個社會的事  前立法會議員、香港眾志常委羅冠聰回應政府擬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羅冠聰指,是次事件可見政府打壓的力度已明顯增強,不再是「槍打出頭鳥」,而是主動出撃打壓不同異見聲音。對於有否擔心香港眾志成為下一個打壓對象,羅冠聰指,「這不只是香港眾志的事,而是整個社會的事」。  羅冠聰指,香港眾志嚴厲譴責港府打壓,嚴重侵害香港人的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香港眾志認為,今次事件象徵政府更漠視人權,更強力打壓香港公民社會。「今次用個手段,已經係同過去好唔一樣,已經轉變成為一種主動出撃,用刑事程序去打壓。」  有記者問到,會否擔心香港眾志成為政府下一個目標,羅冠聰指,眾志一直是北京政府的眼中釘,既不能做公司註冊,又不能參選立法會,「我相信跟住落嚟個打壓都係我地需要面對。」但他強調這次事件已不是民族黨或香港眾志的事而已,而是一把刀架在每一個人頭上。  羅冠聰又同意,很明顯政府已不需要靠《基本法》23條立法,已可運用現有的刑事條例打壓言論或主張。他形容,在北京政府有權用盡的情況下,現在已進入了一個人人自危的狀態。  梁國雄:政府為沙中綫醜聞分散注意  前立法會議員、社民連梁國雄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政府引用《社團條例》意圖取締香港民族黨,應準備了一段時間。政府在此時出手,是為了分散社會對沙中綫醜聞的注意力。他批評政府做法狡猾(cunning)及無恥(shameless)。  梁國雄又指,政府對行使公民權行的人當成罪犯看待,是完全錯誤的。  梁國雄又表示,2003年討論《基本法》23條立法的過程中,亦有訂明條例必須符合《約翰內斯堡原則》。即言論必須即時構成暴力,才可以威脅國家安全威脅為由,對言論進行處罰。  梁國雄認為,《社團條例》不符合《約翰內斯堡原則》,民族黨和陳浩天亦沒有構成即時暴力,故其政治權力不應被剝奪。2018/7/17-19:51立場訊【取締民族黨】陳浩天:昨起被跟蹤 住所樓下有三戴耳機男子守候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天表示,正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接受《立場新聞》查詢時表示,昨日起開始被人跟蹤。  陳浩天指,昨日早上離家時,發現被一人跟蹤。直至晚上,共有三人在其家樓下守候。三人戴上耳機,不斷講電話,其中一人在高處監視。  今日早上,有兩名警察登門,要求他簽收由保安局局長發出的文件。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午召表示,正考慮使用《社團條例》賦予的權力,判斷香港民族黨是否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或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  陳浩天不評論兩件事是否有關,但他表示跟蹤他的人不是今早登門的兩位警察。2018/7/17-15:45立場訊【擬取締民族黨】莫乃光:震驚、政府為所欲為 楊岳橋:未曾取締黑社會先滅政團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見記者,稱考慮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報告建議,是否行使《社團條例》並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會給予該黨21日時間申述再作決定,民主派會議對決定感到震驚,認為並不合理。民主派會議召集人莫乃光表示,今次的決定是「不折不扣的政治打壓」。他對政府決定感到震驚,認為是「完全不合理」,「咁樣引用(社團條例)從來無見過」。  莫乃光表示,政府的做法是在香港社會氣氛相對和諧之下「製造事端」,「原來23未立,可以已利用現有的法例,用立法原意無關的東西為所欲為。」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形容此舉猶如「殺雞用牛刀」,認為社團條例原意是取締黑社會,政府過去從未取締任何一個黑社會組織,現時卻取締一個政治組織,這是對於言論、集會、結社自由的諷刺,「非常擔心特區政府引用社團條例處理政治組織」。  民主黨胡志偉說,民主黨一直不認同香港民族黨的言論,同樣不支持港獨,但質疑政府的決定反而會助長港獨這種非主流的思潮,損害市民的言論及結社自由。  毛孟靜批評政府「用大炮射蚊」,反問政府「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區諾軒則指特首林鄭月娥稱要23條製造有利條件。朱凱廸質疑,今日消滅民族黨是「項莊舞劍志在沛公」,他日也會「剿滅」不接受中共管治和要求結束一黨專政的團體。2018/7/17-13:07立場訊【取締民族黨】李家超:結社自由也有限制 社團條例第 8 條符《人權法》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今早收到保安局文件,要求他就過去的言論在限期內解釋,保安局將就此決定是否禁止民族黨繼續運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中午見記者表示,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引用《社團條例》向他作出建議,因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理由,要求他判定是否取締「香港民族黨」。  李家超指,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 1a 項,即「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或繼續運作。  李家超表示,根據條例,已給予香港民族黨 21 日時間作申述。李家超多次強調,他正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並會在香港民族黨給予申述前,或 21 日屆滿後才作出決定。  李家超認為,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是慎重和合理的,並符合香港法律。  李家超:一人以上組織,已屬社團  對於香港民族黨並未註冊為社團,如何以《社團條例》規管;李家超表示:「任何一個人以上嘅組織,已經係一個社團,《社團條例》嘅釋義裡面,講得好清楚。」李家超又表示,為了方便記者了解《社團條例》的實際寫法,保安局同事將會向記者派發有關條款。  若保安局局長決定行使權力作出命令並刊憲後,該社團將會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管理、參與、援助該非法社團,甚至是提供場地予該團體,都會視為犯法,可判處罰款及監禁 2-3 年。  對於何謂「國家安全」,李家超指《社團條例》有清楚解釋,即「保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李家超指,有關決定並不違背言論自由和結社集會自由,因據《香港人權法》第十八條,若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結社、言論自由等即受到限制,而《社團條例》第 8 條與《香港人權法》並不違背。  根據《基本法》第 27 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18/07/201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